新修订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丹就新修订的《条例》涉及市民关注的问题,给出了更进一步的解答。
业主未入住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
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丹:业主未入住不能成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小区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绿化、公共卫生等等,并非针对业主的专有区域进行服务。因此,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
如果业委会成员没有履职或履职不当,是否能对该届业委会提起罢免呢?
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丹:《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如果业主提出了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提出相应的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业主大会应当在听取罢免理由和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决定。

小区共有收益归谁所有?该如何监督?
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丹:《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涉及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电梯间的广告经营所获取的广告收入,也属于业主共有收益。
此外,物业服务人或业委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收支应当单独列账,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如果业主对公示有异议,物业服务人或业委会是应当及时答复。同时,业主也有查询、复制收支明细、相关合同等材料的权利。
(来源:大听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