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
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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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在公交车上殴打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四川首例宣判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2020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的妻子谭某乘坐被害人黄某驾驶的公交车从泸县城区出发,谭某因临时有事在中途下车,下车时把随身携带的背篼遗留在车上,并告知驾驶员黄某,有人会在终点站附近上车取背篼。13时许,黄某驾车至终点站后,便调头往回开,约行驶300米左右,看见路边的张某在招手示意停车。张某上车取背篼,黄某遂关上车门。张某要求开门下车,黄某认为公交车不是送货车,起步驾驶公交车继续往前开,并用脏话骂了张某。张某认为自己被言语侮辱,遂走到驾驶位背后,用手打了正在驾驶车辆的黄某右脸一耳光,并抓扯黄某衣服,导致黄某紧急刹停公交车。停车后,两人在车内抓扯互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虽然被辱骂在先,但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和驾驶员发生争执,不顾行车安全去殴打驾驶员,干扰行车安全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近几年,因为乘客拉拽、殴打公交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案件频频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令全社会震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比如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相关惨痛教训,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交通工具行车安全的广泛关注。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修正,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法条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条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泸县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进行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