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城网_泸州地方门户网站 泸州博览 哪些地方可以养?怎么养?@泸州养犬人士,请牢记以下要点

哪些地方可以养?怎么养?@泸州养犬人士,请牢记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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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成都…

        近日,四川成都崇州某小区一幼童被狗咬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早在2018年12月,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泸州市农业局、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划定了我市犬只限养区范围、限养区犬只管理等。

泸州文明养犬要点有哪些?

一起来看

↓↓

泸州市公安局

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犬只限养区范围

        我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

        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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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养区犬只管理

        ◆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 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 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 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 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 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 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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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 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 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疫咨询电话:

        市农业局:0830-8950605

        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电话市公安局治安支队:0830-3199225

        举报投诉电话市公安局:110

        泸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0830-3190148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830-3192585

        目前,《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位市民如有好的意见请于10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至lzssfjlfk@126.com,或将意见通过信函寄送至泸州市江阳西路11号市司法局立法科,联系人:李泽姝0830-3626737,喻金珊0830-3198313。

爱犬是您的权利

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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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综合大听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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