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脱硫塔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将循环水pH值控制在8-12之间,且塔体存在多处裂缝及循环水渗漏现象,未及时开展维护检修,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18日对该厂作出罚款42.06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2021年10月22日,接生态环境部赤水河流域排污口排查组移交线索,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古蔺县源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酿酒车间的酒糟渗滤液未经处理,通过地埋涵管、雨水沟直接排入盐井河,并通过用砌砖的方式进行遮盖来掩饰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8.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以上是本次通报的两个典型案例,今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不定期开展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示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全市环境监管执法系统将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继续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强化测管协同,加大暗查夜查力度,发挥无人机、用电监控、视频监控和自动监测设备等科技手段,严厉打击恶意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守法企业良好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