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通告,公布叙永县申请2026年住房租赁补贴方案。
补贴发放范围
根据通告,叙永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是:叙永镇辖区内13个社区的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并符合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江门镇、马岭镇、天池镇、水尾镇、大石镇、向林镇、龙凤镇、正东镇、麻城镇、落卜镇、后山镇、摩尼镇、赤水镇、观兴镇、分水镇、黄坭镇、两河镇17个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并符合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分散供养特困家庭。
申请人条件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条件是:租赁补贴保障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内(只针对叙永镇范围)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认定相关资料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并已参加工作、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城市规划区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劳动关系稳定并居住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叙永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在城市规划区内人均无自有住房或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家庭。
以下情形 不列入补贴发放对象
通告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1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1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17平方米的;租住国有公房的;
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购买4座以上机动车辆(含4座)的;
办理营业执照的。
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保障面积按县政府确定的标准为1人20平方米、2人40平方米、3人及以上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叙永镇辖区内13个社区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住房困难家庭按6.4元/平方米·月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4.8元/平方米·月补贴;其余各建制镇,对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住房困难家庭按3.2元/平方米·月补贴。
租赁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其他事项
根据通告,租赁补贴实行年底年审制度。由叙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2月底前到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查询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由相关部门提供查档证明,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签。对因经济和住房条件等变化不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应当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