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表兄妹之间从小一起生活
有较深的感情
长大后双方亲属也愿意“亲上加亲”
双方因此登记结婚的情况屡见不鲜
然而当感情破裂前去离婚时
却被告知多年的婚姻【无效】

近日
合江法院先市法庭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本案小王(化名)与小张(化名)的母亲系姐妹,双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生育的子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审理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审查后没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法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王与小张的婚姻无效,双方生育子女由小王抚养。
泸法麒麟·法官说法
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所生育子女患有遗传疾病的可能性较大,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因此,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只有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在此法官提醒各位适婚的朋友们,要树立正确的结婚价值观,避免无效婚姻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合江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