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吃货来说,没有什么事是一顿烧烤解决不了的,如果有,就两顿!
烧烤虽好吃,露天烧烤摊的噪音和油烟扰民等问题也同样不可忽视!
近日,江阳区、龙马潭、纳溪区人民政府官网陆续发布关于划定露天烧烤禁止区域、规范区域的通告,快来看看!👇 👇 👇
江阳区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露天烧烤的规范转型,加大清洁能源和油烟净化设施的应用推广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江阳区露天烧烤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区域、规范区域。
(一)禁止区域:江阳区连江路一段(刺园路一段路口至沱二桥)、连江路二段、江阳中路、江阳南路、忠山路二段、忠山路三段、忠山路四段、淘米洞巷、锦竹巷、静园路、柏阳坪路、青果湾路、佳裕路、康乐路(康宁路口至佳裕路口)、康平路、万顺路、广营路、凤凰路,蓝田街道牛市坎社区、宪桥社区、华油社区、前进社区。
(二)规范区域:江阳区除禁止区域外的行政区域范围均为规范区域。
二、在禁止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以及烧烤店铺占道经营,规范在室内进行烧烤作业;在规范区域内,依法规范烧烤经营行为,烧烤经营者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经营时间等条件规范经营。
三、在禁止区域、规范区域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完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等手续,使用管道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相应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露天烧烤禁止区域、规范区域将根据我区城市建设发展适时调整。空气质量主管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龙马潭区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烧烤经营业态的规范转型,加大清洁能源和油烟净化设施的应用推广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露天烧烤业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严禁区域、规范区域。
(一)严禁区域:迎宾大道一段,水井坎东路,沱江路四段,横街子街,新街子街,下大街,中大街,中码头街,小街子街,上码头街,交通路,合道街,伍复街,五峰街。
(二)规范区域:除严禁区域外的主城区范围均为规范区域。
二、在严禁区域内,严禁露天烧烤以及烧烤店铺占道经营,规范在室内进行烧烤作业;在规范区域内,依法规范烧烤经营行为,烧烤经营者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经营时间等条件规范经营。
三、在严禁、规范区域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完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等手续,使用管道燃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相应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纳溪区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烧烤业态规范转型,加大清洁能源和油烟净化设施的应用推广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露天烧烤严禁区域:人民西路一段——西林街——云溪西路一段——友谊路——人民西路一段的围合区域范围内(含以上路段两侧)。
纳溪区除严禁区域外的行政区域范围均为规范区域。
二、在严禁区域内,严禁露天烧烤以及烧烤店铺占道经营,规范在室内进行烧烤作业;在规范区域内,依法规范烧烤经营行为。
三、在严禁区域、规范区域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必须限期办理完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等手续,使用管道燃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