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泸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科长王泽佩就《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奖举报的对象和途径、获得奖励的条件、奖励的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2021年8月27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方式;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涉渔违法违规案件,鼓励公众参与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全面整治非法捕捞行为。
我市有大小河流96条,禁捕执法面临监管战线长、违法行为发现难等问题。通过制定出台《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建立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既是贯彻落实禁捕决定的具体举措,也是鼓励倡导全民参与长江大保护,拓宽涉渔违法线索征集渠道,加大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整治力度的有效手段。
该办法明确了举报范围:在禁捕水域从事非法捕捞;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为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非法捕捞(捉)、伤害、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布“野生鱼”“江鲜”等广告或提供预定式推销,经营“野生鱼”“江鲜”等相关菜品,以“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等。
与此相应,该办法还提示了有奖举报的注意事项:举报者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身份信息、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举报人不便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网络联系方式等),使行业主(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基本的证据;举报线索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物品有重要帮助的,经当地执法机关认可,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项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或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执法机关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以第一次举报计奖。
举报线索事后经有关部门查证未达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
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执法机关查实使违法当事人受到普通程序处罚的行政处罚,奖励300元;
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执法机关查实使违法当事人受到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奖励1000元;
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执法机关查实使违法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奖励2000元;
在查获重特大案件中有特别重大贡献的(部、省督办案件),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特别重奖。
与此相应,执法机关应及时受理和核查处置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并反馈核查处置结果;举报受理机关和执法机关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实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