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犬便民利民一站式服务站
为方便江阳区所有犬主咨询关于犬只管理的相关知识和内容,方便群众办理《养犬许可证》、打疫苗等,江阳区于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27日,在江阳辖区内设置三个养犬便民利民一站式服务站。
1.泸州市欣旺动物医院
地址:江阳区康乐路18号4号楼25号
负责人:黄家雨
联系电话:15378301622
2.泸州市独宠宠物诊所
地址:江阳区永和春天瑞景东路1号附24号
负责人:张永洋
联系电话:17378988485
3.泸州市金领地宠物诊所
地址:江阳区长江花园滨江路4段92号
负责人:张强
联系电话:18190025127
二、日常咨询办证点
北城派出所、南城派出所、大山坪派出所、龙透关派出所、蓝田派出所、茜草派出所、况场派出所。
犬只管理 温馨提示
犬只限养范围
我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限养区实行什么制度规定?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的,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应饲养以下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的24种犬类。

办理准养证需要哪些资料?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
1、被申请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
2、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居住证明(包括购房合同,租赁房屋居住的需持居住证,如不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只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即可办理);
3、自行携带犬只2张2寸彩色照片(其中一张犬只正面照,一张侧面照,且犬只照片呈站立姿势);
4、办理犬只准养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该到哪里办理准养证?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到犬主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犬只管理其他具体规定?
1、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2、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3、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4、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5、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6、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7、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8、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养犬违法行为将如何处理?
1、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3、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的,根据《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驱使动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对妨碍公务行为如何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重点↓↓↓
养犬三必须
1.限养区内饲养的犬只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
2.必须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
3.必须为犬只办理养犬许可证,领取犬牌。
遛狗四要素
1.出门遛犬应当给犬只拴3米以内的犬绳;
2.出门遛犬应当给犬只佩戴嘴套;
3.出门遛犬应当给犬只佩戴养犬许可吊牌;
4.出门遛犬应当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妥善处置。
(来源:平安江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