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泸州这条铁路初步设计获批!线路途径多个区县,设置这些站点……
大家都知道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将被依法严惩!
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
非法捕捉、收购我们常见的癞蛤蟆、青蛙等
野生动物可能触犯刑法!

这不,泸州这两人
就因非法收购野生蟾蜍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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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第52个“世界地球日”到来之际,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将巡回审判车开到江阳区通滩镇通滩社区文化广场,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

江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7日前后,被告人冯某楷多次向通滩镇通滩社区周边农户收购非法捕捞的野生蟾蜍。2020年6月28日14时,被告人温某通过微信向冯某楷支付收购野生蟾蜍定金1000元。当天16时,温某驾车从自贡市富顺县赵化镇前往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田湾村,18时许,温某到达冯某楷、冯某军家中,以每斤8元的价格,从冯某楷处收购野生蟾蜍851.2斤,并支付现金5900元;从冯某军(另案处理)处收购野生蟾蜍469.8斤。温某收购完上述野生蟾蜍驾车经过泸州市江阳区石寨派出所时,被在此设岗路查的民警查获。经物证部门鉴定,涉案被查获的蟾蜍系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6月29日,办案民警将查获的2000余只野生蟾蜍放生。

法院认为:温某、冯某楷明知野生蟾蜍系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依旧予以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冯某楷违法所得的6900元应当予以追缴。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温某、冯某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五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冯某楷违法所得的69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作出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科普小知识
“癞蛤蟆”为何不能逮?
因为生活中常见的“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是捕食田野害虫的能手,被收录进《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哪些常见动物受保护?
野生动物分为水生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所有野生动物均依法受保护。除了猕猴、猫头鹰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泸州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癞疙宝)、麻雀、斑鸠、秧鸡、白鹭、黄鼠狼、蛇类、青蛙等三有保护动物,均属于依法保护的对象,鲟鱼、大鲵、胭脂鱼等则属于国家保护水生动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野鸡、鹧鸪、绿头鸭等特种禽类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可以按照畜禽和水生动物相关法律管理,进行人工养殖,但野外种群仍在保护范围之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每年3月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信息来源:江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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