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泸州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两类人可申请临时救助。在省规程的基础上,泸州市还新增了2种支出型救助情形。
《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01、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主要包括: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和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02、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主要包括:
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自主择校、校外培训除外),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家庭成员治疗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情形。
在省规程的基础上 泸州市还新增了2种支出型救助情形
家庭成员因生活不能自理(含突发疾病需照料护理)产生的基本照料护理、残疾人康复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无安全住房而产生的租赁房屋、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必要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临时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
01、发放救助金
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支出型临时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急难型临时救助金按部门、街镇内部管理流程履行手续后,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特别紧急情况下,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救助金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采取“一次确认、分阶段救助”方式的,在自然年度内发放完毕。
02、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03、提供转介服务
对需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对临时救助对象分类分档救助
《工作规程》明确,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筹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
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
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对象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救助标准,人均临时救助金额需要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怎样申请临时救助?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可以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急难发生地街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以通过“天府通办APP”提出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家庭和个人在非户籍地遭遇急难情况,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街镇提出申请。
(来源:泸州融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