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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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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切实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积极营…

  今年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切实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积极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发挥执法典型的警示作用,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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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市江阳区某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29日,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9日,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内未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的标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开业至今,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者摆放有反浪费食品的标识,现场询问就餐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未收到服务人员的提示说明,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2、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市龙马潭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日,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日,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后厨留存有较多残余的餐厨垃圾。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3、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市纳溪区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29日,纳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9日,纳溪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纳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4、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江县某农家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案

  2024年11月4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0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属于自主点餐餐馆,需要客人用菜单进行点餐。执法人员在该店并未发现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也未安排人员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县某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2日,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但在店内外未查见张贴或者设置防止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标语。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要求服务人员主动提示说明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6、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叙永县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9日,叙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9日,叙永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经营户进行监督检查,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墙壁、餐桌、吧台、菜单等处均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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