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小伙伴们
集合!
还在为押金扯皮心累?
为“照骗”房源踩坑流泪?
为房东突然“查岗”无语?
国家出手
专治租房各种“不痛快”!
从今天(9月15日)开始,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七章50条,条条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中的突出问题和“痛点”。
这可不是普通通知,这是给全国租房市场立规矩、划红线的“尚方宝剑”!无论你是租客、房东、中介或是租赁公司老板,新规生效,人人遵守!
目标就一个:
让你租得明白
住得安全
退得干脆!
《条例》硬核要点速递!
这些“红线”碰不得!
租客篇:
你的“安居权”,法律撑腰!
1.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保障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说得直白点:
房子安全是底线!
危房?不可以!
2.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说得直白点:
阳台当卧室?卫生间改单间?厨房塞张床?
新规:No way!
这些地方不是给你睡觉的!
安全没保障,坚决取缔!
3.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说得直白点:
人均面积有“尊严线”!
一间屋挤成“沙丁鱼罐头”?不行!
当地政府会设定最低标准,拒绝过度拥挤!
4.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说得直白点:
房东想搞“突袭查房”?
不行!
房东进屋,要么你点头,要么有法律依据(比如紧急维修、法定检查)。
房东篇:
权利在手,责任在肩!
1.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承租人也可以办理备案。(《条例》第八条)
说得直白点:
签合同,玩真的!
双方亮明身份(实名制)!
签完别忘去政府租赁平台免费备案!
这是法律程序,别嫌麻烦!
(租客也能主动备案哦~)
2.住房租赁合同应当约定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和扣减情形。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延迟返还押金。(《条例》第十条)
说得直白点:
押金怎么扣?
合同里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
退租时,没正当理由乱扣押金?
《条例》第一个不答应!
租客的钱包,法律保护!
租客也要“守规矩”:
做个有品的房客!
承租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拆改室内设施设备。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条例》第十一条)
说得直白点:
房子不是“试验田”!安全第一!
别乱拆消防设施(保命的!)
租赁企业&中介:
戴上“紧箍咒”,经营要规范!
(一)企业开业/运营
1.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经营范围明确包含“住房租赁”。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图片应当与实物相符。(《条例》第十六条)
3.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经营场所、网络信息平台公示,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支付租金和押金等。(《条例》第十九条)
说得直白点:
开公司?亮明身份+实力!
信息透明,拒绝“照骗”!
搞转租?
租金押金进“监管账户”,国家帮你盯着钱!
想卷款跑路?没门!
(二)中介行为规范
1.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2.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不得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例如: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租住人数/面积超标等违反条例规定的住房)(《条例》第二十五条)
说得直白点:
中介注意
“脚踏两条船”禁止!
“毒房源”(不合规房)别碰!
别当“过路财神”收租金押金!
规矩做事,远离风险!
遇纠纷?
维权“姿势”要正确!
押金不退?房子坏了不修?让搬不想搬?别只会生闷气!
租房过程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等产生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政府监管动真格!
有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
《条例》明确了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到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递进式处罚措施。
说得直白点:
租金水平?政府帮你盯着!
违法违规?重拳出击!
罚款、上“信用黑名单”、重点盯防……后果很严重!守信经营,才是王道!
赶紧收藏!
转发给每一个
正在租房或准备租房的朋友
也记得转给你的房东/中介看看
让租房这件“人生大事”
从此少些烦恼
多些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