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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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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 通 告 泸纳府布〔2021〕10号 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

通 告

泸纳府布〔2021〕10号

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全区范围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溪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永宁街道、安富街道、东升街道,新乐镇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中心城区以外的以下区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纳溪区行政区域内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三、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依职权审批。

四、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泸纳府布〔2016〕19号)废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法律小知识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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