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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古蔺县古蔺镇钊亮桶装水配送中心销售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纯净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0号)》,涉及我市古蔺县古蔺镇钊亮桶装水配送中心销售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纯净水)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9904;样品名称:包装饮用水(纯净水);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0-08-21;被抽样单位名称:古蔺县古蔺镇钊亮桶装水配送中心;被抽样单位地址:古蔺县古蔺镇飞龙村二组48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古蔺县美酒泉纯净水厂;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隆滩村1组;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01产品控制情况
包装饮用水(纯净水)共生产100桶,计1890公斤,货值400元;已销售100桶,计1890公斤;召回0桶,计0公斤。因全部用于抽样和已被使用故无法召回。02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排查,造成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杀菌不彻底。并于2020年10月20日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03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市监处字〔2020〕308号),处罚情况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人民币:肆佰元整);2.罚款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01产品控制情况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0日向古蔺县古蔺镇钊亮桶装水配送中心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未在现场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1日从古蔺县美酒泉纯净水厂购进该批次产品100桶,共计1890公斤,货值1000元;销售数量100桶,共计1890公斤;召回0桶,计0kg,因该批次产品已被使用和用于抽样故无法召回。02排查整改复查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03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市监处字〔2020〕333号),处罚情况如下:警告。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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