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全国第4部、也是全省第2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守护一江清水出川入渝,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这是9月26日《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会上公布的消息。

《条例》明确,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条例》共有六章34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条例》对项目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作了规范要求,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条例》规定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
《条例》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主体责任、运营管理机制和设施保护等进行了明确,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信息化管理、质量管理、监督考核等明确了具体要求。《条例》还明确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侵占、非法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配套监测设备等行为,对不履行相关职能职责以及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等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