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从2022年11月1日起,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办理本市商业贷款且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主借款人单独办理: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住房贷(借)款合同。
主借款人与配偶办理: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各自名下有效银行卡、住房贷(借)款合同。
主借款人与非配偶共同借款人办理:双方身份证、双方各自名下有效银行卡、住房贷(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目前仅开通本市工行、农行、中行的商业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同步开通以上三家银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不符合提取条件、提取范围等提取政策的,均不支持办理委托按月提取。
为确保职工个人征信不受影响,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务必自行确认签约还款卡余额充足,确保签约银行能够及时、足额扣收贷款本息。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0


